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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专长】
张予宪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以来,始终奉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并将“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认定为有罪”的思想贯穿于自己的刑辩工作中,以自己的实践坚持以下几点:
1 作为刑辩律师,对事实的分析应当大于对法律的分析,特别是对一个具体案件而言,对案情事实的考虑要永远先于对法律条文的考虑。而且,律师所要关注的事实并不是客观上到底发生了什么,而是现有的证据能够证明什么,即追求最终能够认定案情的法律事实。
2 细节决定成败,细节决定一切。任何一件成功辩护的案例,都离不开律师对案件当中一切细枝末节的考虑和查实,而侦察、公诉机关任何一点对案情调查的疏漏又为律师提供了从细节中找寻事实的机会。如一件强奸案,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将女方带至一餐厅吃饭时趁机将女方下药麻醉,而这一情节只有被告一个人在一次口供中因迫于外力而讲过,称自己在吃饭时曾回家取过药,后趁女方不注意将药放进其酒杯中。但是,经律师调查了解,当时吃饭时在场的还有几个被告的朋友,均能证明被告在吃饭过程中只离开过座位两次,均是与他们一同上卫生间几分钟的时间,而被告若要回家则必须要来回用二十多分钟。因此,被告根本不可能有时间回家取药。经证人出庭作证并经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使用了麻醉的方法犯罪证据不充分,而被告及辩护人称未给被害人吃麻醉药品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3 在办案中注意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凡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罪行较轻的案件,首先要告知被告人应当实事求是的承认犯罪事实而真诚悔罪,再与被告人家属联系,劝其尽可能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被害方予以赔偿,再与公诉人和法官联系,建议此案运用简易程序审理,以上几项工作经律师做好后,往往都能够使被告人得到法院的从轻、 减轻处理,使之可以尽早的回归社会,重新作人,以减轻社会、家庭的负担,从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同办理民事案件注重调解一样,办理刑事案件也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多做控辩双方相互沟通的工作,以期使被告及亲属最终能得到比较满意的判决,体现司法公正、和谐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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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过的部分法律事务】
1、董某故意杀人案经一审法院判处死刑,上诉后作无罪辩护,二审法院改判为死缓,后又
经再审改判为无罪;
2、某国企被指控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经作无罪辩护,一审法院判决该国企犯私分国有资产罪,
上诉后继续作无罪辩护,二审法院最终改判宣告无罪;
3、公安民警洪某被指控为暴力取证罪,经作无罪辩护并经法院三次开庭后对洪某取保候审,
又经过二年多后,一审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4、私企董事长姜某等三人百万合同诈骗案,经无罪辩护,法院按照已经被羁押的时间判为
十个月(另外二人分别判为十二年),在宣判此案时姜某已经释放;
5、某担保公司总经理刘某等4人1600万合同诈骗案,经作从轻、减轻辩护,法院减轻判为
缓刑;
6、私企董事长马某等巨额走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金额分别为2700万元和2600
万元),经作从轻、减轻辩护,法院减轻判为有期徒刑;
7、 国企董事长张某动用公款炒股判为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案;
8、私企经理苏某涉嫌合同诈骗被刑拘,经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后销案;
9、退休人员胡某涉嫌诈骗被逮捕,经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后销案;
10、某会计公司刘某涉嫌偷税被逮捕,经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后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