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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后开发商拒绝交房并解除合同怎么办?--王凯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3-2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随着北京房价火爆上涨,老赵发现若在北京周边城市购房将有极高的升值空间。在比较了多个楼盘后终于狠下心购买了位于香河某地的一在建期房一套。合同签了,60%的首付款也交了,就等着与开发商约定的2016年1月31日交房日的到来。

      但在交房日那天,老赵没有收到开发商的《收房确认书》,却等来了开发商的《解除合同通知书》,随通知书一同到来的还有一份香河某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此时,老赵拿出《购房合同》仔细研读后发现,合同虽然约定了1月31日交房,但有一个限制条件,那就是需要达到交房条件,否则开发商有权延迟交房。而对于该条件的约定又极为模糊。再看《通知书》,开发商指出,因经鉴定机构鉴定该楼房存在质量问题,为了业主的生命安全着想,要将已建成的几栋楼房都推倒重建。这理由看似合理,但以老赵的投资能力,结合目前的房价,若选择解除合同,其手头那点钱根本无力支付周边楼盘的高额首付。同时其与开发商沟通时对方也隐约表示若愿意加价的话合同可以继续履行。老赵通过网络搜索后更是发现,开发商竟将其认购房屋挂到网上高价预售中。

      结合上述种种情况,老张一气之下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对方依约交付房屋,并承担延期交房违约金。最终经过法院审理,认定开发商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需配合老赵办理房屋过户事宜,并向老赵支付延迟交房违约金。
相关法律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