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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打球,意外受伤,责任如何划分?--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5-0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天气越来越暖和,空气越来越清新,约三五好友一同打个球运动一下是再好不过的,但是运动是好受伤怎么办?擦破皮事小,受到严重伤害谁负责呢?人们在锻炼身体、愉悦身心的同时,也面临着身体受到损害的风险。最近笔者遇到多起类似案件,无一例外都是损害后果严重,亲朋反目成仇。下面用一典型案例浅析如何处理此类情况:

       原告与被告均为羽毛球业余爱好者。2015年4月3日上午,原、被告及另两人相约大学球馆,随机组合进行羽毛球双打运动。原、被告为同队队友。被告因为球技较高频繁帮助原告接球,后被告因为帮助原告接球,致原告右眼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赔偿金额一直协商不成,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5万余元。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最终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分担20%的损失共计3万余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责任主体及责任分成,运动过程中身体正常运动造成的伤害一般不宜认定为侵权行为,而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参加者分担相应损失。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原告参加运动时佩戴普通近视眼镜,由于运动容易导致眼镜破碎扎伤眼镜,使体育运动伤害的可能性及后果的严重性均大幅增加,而此种不必要的风险完全可以通过佩戴专业运动眼镜避免,原告与被告作为在校大学生,应当明知上述风险。原告明知自身的特殊性,仍然参加运动,导致眼镜破碎扎伤眼睛,自身应当负有较大的责任;被告明知与原告抢球的风险性,其仍然与原告抢球,其应当承担一定责任;被告明知原告佩戴的是普通近视眼镜,在运动中很容易导致运动员受伤,未加劝阻,其不作为是造成原告受伤的部分原因。本案并非因大学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因校外人员进入而发生的校园伤害案件,原、被告所参加的体育活动系自发组织,大学对本案发生无过错。

       体育运动中的风险自负原则是指受害人参加体育活动时,事先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做出自愿承担后果,在致害风险发生时,致害人得以免除赔偿责任。正是由于对抗性体育比赛的高风险性,参赛者对此都有明确的了解,事先已完全知晓风险存在而甘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损害后果,这是一种默示的风险自负的表达。但是这种风险自负也必须是其所能够预见认知及承受的一般性的轻微伤损害,不包括造成伤残的重度损害。因而,受害人在运动中出现的损害结果超出了参与运动者正常所能预见和承受的风险范围时(即出现造成伤残的重度损害后果),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亦无过错时,法律应当对其施以救济,否则对于受害人而言也是一种法律不公。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里的“当事人”指与损害结果发生有关联的人,指向的是与事件相关的所有对象一起分担损害后果,体现的是公平原则,注重的是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