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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泳池发生溺亡,责任几何?--金涛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6-1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夏季,“溺水身亡”事件高发期。即使在正式的游泳池游泳,但因受害人未按照相应的管理制度进行锻炼,或者游泳池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造成。

       受害人在遵守游泳池管理制度的情况下发生了意外,虽然游泳池管理方也在第一时间及时进行抢救,但不幸还是发生了。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受害人的家属,有权向游泳馆追究赔偿责任,针对受害人的死亡赔偿责任,根据个案的具体实际情况,游泳馆的过错责任大小进行赔偿;个人存在过错的,将相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因此,作为管理方的游泳馆要在各个管理环节加强管理,一旦发生意外,能及时施救,不让惨剧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