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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半夜如厕,不慎摔伤身亡,工地方要赔钱么?--王凯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9-1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小贾经亲戚介绍来到老周组建的包工队帮忙,工地包吃住。小贾被安排在工地的临时宿舍4层405号房间,未与老周或者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工作虽然辛苦,但对于没有过硬技能的小贾来说,还能接受。来工地后的第3天半夜,小贾起夜如厕。因当晚工地电路故障,走廊及厕所均无应急照明设施。抹黑如厕的小贾,不慎从4楼跌落,送医后不治身亡。事发后,老周和建筑公司都说自己没责任。那么,对于小贾的身亡,老周和建筑公司到底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对方是否承担责任,先看小贾和老周、建筑公司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小贾到老周的建筑队帮忙,小贾与老周之间建立了雇佣关系老周的建筑队为建筑公司提供劳务,小贾做为老周建筑队的一员与建筑公司间建立了劳动关系。

 

小贾在半夜休息时,因工地电路故障,在走廊及厕所均无应急照明设施的情况下,抹黑如厕摔伤后身亡。事发的时间无论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均在休息时间内。因此,在此雇佣或者劳动法律关系内对方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作为休息场所的提供方,明知当晚电路故障,宿舍内无照明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工地方却未及时设置上述设施,就应当承担与其过错行为相当的法律责任。

 

最后,作为当事人的小贾,明知走廊及厕所没有照明设备,却没有携带照明设备如厕,也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