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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亮点--金涛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1-1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近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与旧法存在一定区别,新法逐步完善了新市场经济发展的巨大变化,具体如下:

1、针对类似“傍名牌”的混淆行为,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明确概念,将“引人误认”作为混淆的核心判断标准,同时对擅自使用他人标识做出限定,要求该标识在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

      新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也是新法重点规制的行为。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对商业贿赂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包括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及受交易相对方委托的单位和个人,还有利用职权和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新法还规定,若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向他人行贿,应视为经营者行贿,但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3、电子商务领域虚假宣传问题严重,甚至出现专门组织虚假交易、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现象,严重扰乱了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4、增加了对于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的新规定,其中提到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不得实施的行为,包含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以上几点是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新亮点,为今后发生的新市场经济提供新的法律依据,便于权利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找到了新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