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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京籍人员可以在京起诉离婚吗?还是必须回原籍起诉?--杜星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9-2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小美和小强均是非京籍,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到北京打工,因小强有家暴行为,小美欲起诉离婚,这时出现一个问题,小美若选择回老家起诉,他和小强都不方便,她可以在北京起诉离婚吗?具体应该在哪个区起诉?

 

【律师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有个原则性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概念需明确: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指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所以小美若选择管辖法院需根据掌握的证据情况区分:

1.小美起诉时,小强已经回户籍地生活。这种情况下,不管小美在北京还是在外地,均需要到小强户籍地起诉。

2.小强在北京办理了居住证,且根据之前的暂住信息,已满一年。这就出现了法律规定中的“经常居住地”,这种情况下,北京就是小强的经常居住地,小美可以到小强办理居住证的区(县)法院起诉离婚。实践中,对于被告是非京籍、又想诉讼便利,有对方暂住信息或居住信息是最好的。

3.小强未在北京办理居住证,但小强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向小美出具了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证明,也可以在相关区(县)法院管辖

所以,根据上诉情形,如果小强不在北京经常居住或者小美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小强在北京经常居住,很有可能需要去小强的住所地(即户籍地)去起诉。

 

当然,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若小强出国、被宣告失踪或者下落不明,小美也可以选择在自己的住所地(即户籍地)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