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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车出险后的赔偿责任--金涛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4-2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15年春节前,孙某没有买到返乡的车票,看到网上的拼车信息,孙某与对方取得联系,并按照分摊过路费、油费、停车费的约定,向车主小李交纳了拼车费。在返乡的路上,小李驾车在高速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孙某受伤。经交通队认定,车主小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李向孙某赔偿了各项费用近6万元。由于小李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包括乘客险在内的商业保险,小李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小李的车辆是非营运车辆,而在事故发生时却有偿搭载他人,属于商业运营,因此按保险条款拒绝理赔,小李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业运营主观上是以盈利为目的,客观上则存在多次客运。本案中,小李在网站上所发的信息已经明确说明,该费用系孙某与自己分摊的过路费、油费、停车费等费用,该笔费用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而并非保险公司所称的商业运营。小李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小李按照约定交纳了保费,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

【律师分析】
       春节期间的有偿拼车,不仅可以分摊原本由车主自己独立承担的高速费用、油费等,如果搭车的人会开车,还可以轮换着开,从而避免疲劳驾驶。同时,拼车的车主到达目的地后,也不会有再次客运的行为,因此不应认定为商业运营。
所以,保险公司应承担本案中小李在保险范围内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