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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身目睹杀人现场,拒绝出庭作证会承担法律责任吗--魏鹏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6-0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李宏(化名)是一名公交司机,某日上完夜班走路回家,当时已是深夜,路上没有其他行人,刚出单位几十米便看见一名中年男子追赶一光脚年轻女子,该名女子跑到李宏面前求救,中年男子赶到大骂李宏“滚蛋”并踹了李宏一脚,李宏正要与该男子理论,没想到该男子突然掏出一把弹簧刀刺向那名女子,连刺数刀后年轻女子便倒地不起,李宏见状心里非常害怕,转身跑回单位。

      后经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找到该名男子并将其刑拘,因作案现场没有摄像头,无法准确还原作案经过,后经较远的摄像头模糊影像辨认出李宏跑回单位的过程,后来公安机关找李宏了解情况,李宏被当晚的状况吓的不清,很怕作证后遭到罪犯罪嫌疑人报复,拒绝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此后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认为李宏可能是唯一目击证人,通知其应出庭作证,李宏接到通知后仍未出庭。

律师点评: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未规定证人拒绝作证的法律后果,刑法上规定了证人作伪证的法律责任,但是没有规定证人“知情不报”相应的处罚规则,以至于长期以来任何人和机关都无法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新刑诉法修改后对于证人不出庭作证有了处罚性规定,新刑诉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因此,李宏拒绝出庭作证的行为可能会受到法院的行政处罚,在真相面前如果我们选择逃避,若不能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也将受到良心的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