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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到庭的离婚有多难--杜星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7-0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在诉讼离婚案件中,若被诉的一方不配合程序,对于起诉离婚的一方来说,也并非无法离婚,就像我们也经常从电视剧中听到“没有离不了的婚”这种说法。只是为了尽可能的做到程序正义,保护被告方的权利,通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延长诉讼周期,谨慎适用缺席判决。

       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若委托律师,原告或被告可以不必到庭,但涉及离婚这类的身份案件,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必须到庭,除非一些极特殊的情况,也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并提交书面意见。所以,离婚案件的审理不能简单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即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在北京高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参考意见中表示,离婚诉讼中,被告方下落不明但未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应要求原告方提供有关机关出具的另一方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或其他能确定证明被告方下落不明的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应依职权对被告方下落不明的情形进行走访调查。

      所以,法律保护婚姻关系,不盲目判离,这也是有6个月“冷静期”的原因。同样,法律也保护离婚的意愿,在经过了法定程序的等待后,依然坚定此意愿,即使被诉的一方不同意、不配合,也可以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