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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主反悔,不按承诺给报酬,法院判定必须履行!--金涛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3-2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悬赏广告,顾名思义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某人丢失贵重物品,登报悬赏一旦物归原主,将给予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报答,表示感谢。但是,也发生过一些不履行悬赏广告的情况,是否需要按照悬赏广告的要求履行?也是各说纷纭。

      小张在下班回家的路上丢失一个皮包,内有钱包、证件以及资料等贵重物品,十分焦急。随后,其在朋友的建议下到电视台发布了悬赏广告,如好心人能将皮包交还,将愿意支付人民币5000元的报酬,作为感谢。三天后,李某将小张丢失的皮包交到了派出所,由派出所联系了小张。

      小张在派出所查验了自己的皮包无误后,只同意支付给李某500元报酬作为辛苦费,李某坚决不同意,认为小张没有按照悬赏广告履行5000元的报酬,明显就是没有诚信,出尔反尔。最终经双方协商无果后,李某经小张诉讼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令小张向李某履行悬赏广告中的5000元报酬。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付。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因此,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为契约,在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具有法律约束力,应依法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