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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借款购买、婚后还贷的房屋,离婚如何分割--杜星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8-0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2014年9月,老王向朋友借款100万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一年后找到女朋友小美并顺利登记结婚。2017年底被小美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房屋。

老王认为该房屋的首付款系自己向朋友的借款,且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不应该属于共同财产……

【律师分析】

在北京的司法实践中,上述情况(即夫妻一方婚前对外借款支付全款购买房屋,房屋登记于付款方名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借款)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故本案中,涉案房屋可以给老王,剩余的借款及贷款可以认定为老王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共同还贷及相应的增值部分,才可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