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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什么是生前预嘱(一)--杨博玉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9-1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前几个月,电视上在播一部叫《急诊科医生》的医疗剧,里面有一位梅律师,她遭遇车祸后陷入了昏迷状态,只能靠生命支持系统维持她的生命。后来她的助手拿出一份文件,说是她在好早以前在非常清楚明白的状态下作出的一份文件。文件的大致意思是,当她陷入不可治愈的病症,不能自主决定、选择医疗需要而只能依靠生命支持系统活着的时候,就不再使用或者停止使用生命支持系统,以让其可以自然的死去。类似梅律师作出的这样文件。我们管它叫生前预嘱。

      那问题来了,生前预嘱是怎么来的呢?

      美国加州在1976年通过了《自然死亡法案》,该法案允许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来延长不可治愈患者的临终过程,也就是允许患者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然的死去,其核心是是否使用或是否停止使用生命支持系统。按照这项法律,成年病人须完成一份法律文件,只要根据医生判断,该病人已经处于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就可以通过不使用或者停止使用生命支持系统,从而让病人自然死亡。这份法律文件叫作“生前预嘱”(Living Will)。

     那我们要问了,《自然死亡法案》是美国的法律,那我们国家现在有没有这样的法律呢?

      答案是还没有。

      既然没有法律规定,那梅律师作出的生前预嘱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笔者认为,虽然我国法律体系里并没有像加州《自然死亡法案》那样的一部法律,但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尤其是《宪法》的规定,其并未禁止公民放弃自己的生命,也没有规定强制治疗,也就是说公民应该有选择何种治疗方式的自由,所以不能说“生前预嘱”就不具备法律效力。虽说“生前预嘱”具有一定的效力,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在没有一部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操作规程、在医患关系如此紧张的情况下,“生前预嘱”恐难以实施。
   
     接下来,笔者将分期一一探讨“生前预嘱”可能的实行办法以及它将带来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