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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律规定:收受他人钱财后,及时退还,是否构成受贿罪?--魏鹏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1-3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张先生是地方建设局局长,因工作关系与本地开发商李先生经常联系,平时喜欢在李先生的私人会所中打打兵乓球,在其权利范围内也尽量给与一些照顾,平时私下都以兄弟相称,在一次喝茶聊天后李先生给了张先生一包纸袋,张先生知道里面可能是现金,但是于兄弟情面不好当场拒绝,回去打开看到果然是四十万现金,一周后再次见到李先生让李先生的司机将收到的现金交还李先生,谁知司机没有将现金交还自己私藏,后来张先生和李先生反目,李先生举报张先生受贿,经法院查实整个过程,判决张先生不构成受贿罪。

律师点评:

一般情况下,只要收到案款即为犯罪既遂,但是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张先生收受贿赂后及时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虽然张先生一周后才将案款返还,但是可以认定其本人没有受贿意图,只是碍于情面当时才将案款收下,也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情况,法院对于“及时”性的认定并无错误,判决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应该予以肯定。

律师提示: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莫以身试法,应时时自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