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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律规定:设立借款担保,债权人可以享有的4种权利--杨博玉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3-2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在经济活动中,债权债务关系是一个非常常见的法律关系,而作为债主,往往担心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那么就希望债务人提供一些担保或者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在法律上,担保又有两大类,一类是信用担保,就是人(包括法人)提供保证担保,我们通常称为人保;还有一类是以物作为担保,通常称为物保。而以物作担保,是不是就产生了担保物权呢?不是的,不同的担保物权,有不同的设立方式,只有担保物权设立了,债主才有权享有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1、抵押权:

用于设立抵押权的物主要是建筑物、土地等不动产和车辆、船舶、飞机等特殊动产,以及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其中以建筑物(含正在建造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作为抵押的,应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部门等相应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另外其他物作为抵押的,抵押权自签订的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2、动产质权:

将动产担保物交给债权人占有的,为动产质押,所产生的担保物权为动产质权,质权自交付质押物时设立。

3、权利质权:

以财产权利质押的,例如汇票、支票、存款单、提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根据质押权利的不同,质权设立方式亦不同。以汇票、支票、存款单、提单等票据作为质押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以股权、基金份额质押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留置权:

此权利设立比较简单,债权人合法占有留置物时具有留置权,丧失占有时留置权即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