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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刑事案件证人证言的效力认定--魏鹏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2-2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刑事案件的证人证言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控方的证人证言,另一类是辩方的证人证言,而控方的证人证言一般是定罪证据,而在司法实践中控方的证人很难出庭接受法庭询问,本文主要探讨在控方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其证言的效力问题。

      在某些刑事案件中,比如说贪腐案件,证人证言可能是定罪的唯一直接证据,因为这类案件基本上都是私密进行,大部分是现金交易,很难留下其它物证和资金痕迹,如果完全按照证人证言定罪,万一证人受外界因素影响导致证言失实,对被告人显然有失公允。但是刑诉法并没有规定证人有强制出庭的义务,在此情况下辩护人必须提出申请,向法院提出证人出庭的必要性,一旦法庭审查准许,便有了撬开控方证人证言无效的钥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由此可以运用该司法解释,突破控方证人的证据有效性,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法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