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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管辖权异议在诉讼中如何灵活应用?--魏鹏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4-2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民事诉讼中有些程序法经常被应用于具体案件,比如说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鉴定、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等,本文主要阐述管辖权异议申请在具体诉讼中的应用,事实上民事诉讼法对于管辖权的规定比较繁琐,不同类型的案件涉诉法院也不相同,一般民事案件主要是被告所在地以及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有些特殊案件适用特殊管辖的规定,比如说涉及不动产的案件,适用于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由此产生不服法院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

在实务中很多有很多管辖权异议的申请确实是因为原告起诉法院没有管辖权,比如说某个人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有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就有了管辖权,此时如果原告在被告住所地法院立案,被告就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把案件转移到被告经常所在地的法院审理,但是也有很多时候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并非只为了案件本身,而是为了拖延诉讼周期,使案件诉讼周期拉长,因为无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是否合理,法院都必须中止案件的审理,先处理管辖权的申请,而且要对该申请作出裁定,如果被告不服可以在十日内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也必须对于上诉进行审理,即使最终管辖权异议被二审法院驳回,那么此时已经两三个的时间已经过去,案件才能回到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所以很多时候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只是当事人拖延诉讼时间的手段。

因此,在了解管辖权异议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希望大家可以灵活运用类似程序法的规定,以达到诉讼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