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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法院按照撤诉处理的裁定,是否可以上诉?--金涛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4-3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司法实践中,存在由于人民法院送达开庭传票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导致原告无法到庭,最终由法院按照撤诉处理,作出撤诉裁定,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受损,如何维权呢?可否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可以对撤诉裁定提起上诉,只能另行起诉或者针对上述裁定进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