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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中千万不要写这两个字,否则可能变成一纸空文!--魏鹏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5-0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越来越多的夫妻为了之后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关系,对于婚内财产进行书面约定,当夫妻感情真的存在问题时,一纸协议往往能保护双方各自预定的利益关系,但是很多人不了解这一纸协议的法律属性,如果单纯的婚内财产约定,法律是承认其协议效力的,如果双方诉讼离婚,法院一般会按照双方之前的约定判决。

但是很多人不了解这样的约定应该怎么去表述,很多协议都会在约定条款的同时,加以前提性条件,比如说“如果以后双方以后感情不和,离婚协议按照如下条款执行、或者如果离婚,以下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等”,但是这样自认为约定有效的条款,事实上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或者是可以随时撤销的。

其原因就在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依据上述条款,我们总结在婚内财产协议上千万不能加入“离婚”两个字,否则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任何一方都有权对于该协议反悔,使得之前的约定变成一纸空文,如果不能理解和把握相关法律规定,最好找专业人士进行起草,以免以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