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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部分偿还债务,判决义务和迟延履行金应如何扣减?--徐晓峰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5-1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被执行人仅偿还部分债务,判决义务中的本金及迟延履行金如何扣减?

一、2014年8月1日前,主判决义务和迟延履行金案按比例扣除。

2014年8月1日前,依据最高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应当是全部债务。

二、2014年8月1日后,先扣减主判决义务,再扣减迟延履行金

2014年8月1日后,依据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