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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装修与物业有关系吗?开工前,这6样东西都要向物业提交--向娟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7-0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一、申报登记

业主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二、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或者业主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律师提示:

1、按照法律规定,业主动工前应当申报登记,若未申报登记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2、基于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单位对违反协议内容的行为以及装修装修过程中的禁止行为,例如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等行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及时制止,追究违约责任,若物业管理单位不处理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