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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双方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有权分配么?--王凯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7-1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说法●

李建军(化名)和艳茹(化名)相恋多年,结婚前双方出资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艳茹名下。结婚后双方的感情日益淡漠,在二人结婚的第五年艳茹便以二人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对于登记在艳茹名下的这套房子,李建军想主张其权益,艳茹却以婚前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其个人财产为由拒绝给李建军分配利益。后李建军将艳茹告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婚前所购房产。

●判决结果●

案件经过法院审理后,法院结合李建军出示的充分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房子归艳茹所有,但艳茹需要给予李建军一定比例的补偿。艳茹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不满上诉至中院,中院依旧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案件核心●

李建军之所以可以主张到权益,主要是因为向法院出示了一下证据:
1.案涉房屋是二人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
2.案涉房屋是为了二人结婚购买;
3.二人结婚后长期共同使用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