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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只参与了介绍借款,为何会被涉嫌诈骗刑拘?--魏鹏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7-2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苏某是北京人,近期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据了解其并不是主犯,而其五六年前曾经介绍王某与罗某认识,后来王某借了罗某300万元借款,苏某也是后来才得知此事,在此之前王某还曾经借过苏某30余万元钱,王某成立的公司给了苏某90%的股份,口头协商当王某将此款项还清,给苏某预留10%-20%股份后,将大部分股份转移给王某,但因为时间久远苏某甚至已不记得此事,后期也从来没有参与过公司的经营。

律师分析:

苏某被刑拘很可能和股东身份有关,虽然苏某只介绍双方认识,单就借款行为不应构成诈骗,但是在公司成立之后不排除王某利用公司非法经营的行为,获许诈骗罪的本身与此次借款事件无关,是之后的另外行为所致,如果真的是王某利用公司进行的相关诈骗活动,那么苏某的大股东身份无疑就成为了公安机关的重点排疑对象,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只要苏某存在犯罪的嫌疑就可以对其实施刑事拘留,此后进入侦查期间,如果30天后公安机关将卷宗报送检察院,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必须立刻放人,如果被公安机关批捕,那么案件还需要继续侦查,如果公安机关再次向检察院移交,案件便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在此奉劝各位,慎为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