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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协议中约定了律师费用,欠钱不还是否要承担?--金涛律师
发布时间: 2019-10-1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协议中约定了律师费用承担的约定,是否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呢?

李某与张某签署了《借款协议》约定,李某出借给张某人民币100万元用于张某经营资金周转,如果张某违法未按约偿还的,应承担李某实现债权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等。

随后,张某在债权到期后未向李某偿还,李某起诉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借贷合同》中约定了如张某违约应支付李某维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李某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一审代理费用为10万元,委托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双方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且律师事务所已经履行了代理职责,李某亦应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因此,10万元律师费有合同依据,应予支持。

张某不符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当事人之间《借贷合同》约定,如张某违约,李某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张某承担。该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诚信履行。

通过上述案例得知,在协议中约定的律师费用承担,系有法律效力的,建议当事人在协议中也明确约定律师费用等合理维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