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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一方给孩子改姓,另一方可否就此拒绝支付抚养费?--金涛律师
发布时间: 2019-11-1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目前,我国的离婚率逐年增高,男女双方离婚就子女的问题也会产生很大问题。例如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问题、改姓更名问题等。

张某与女方孙某于2018年8月4日协议离婚,未成年儿子张小明由女方孙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但是,当张某无意间得知孙某将儿子名字变更为孙晓明,一气之下拒绝支付抚养费,随后,女方以儿子名义起诉张某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上述案例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第一个是抚养费问题;第二个是未成年子女改姓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的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另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故此,无论孩子跟谁姓,父母任何一方都要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能以离婚后孩子改姓就不给孩子抚养费。如果孩子由父姓改为母姓,而父亲不给抚养费的,作为孩子的母亲可以先和孩子父亲商量,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孩子父亲支付孩子抚养费。

但是,男方张某针对女方未经其同意擅自给儿子改姓的行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因此,张某可以前往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子女原姓名,或者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责令恢复原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