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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使用微信支付,逃避执行构成拒执罪--金涛律师
发布时间: 2019-12-0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使用微信、支付宝等网络支付平台进行高消费,或一定期间内支取金额累计达到一定数额,或用理财通、余额宝隐藏存款,均可认定其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造成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追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

【案情】

被告人金某某与付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浙0324民初504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金某某偿还付某某借款本金111020元及利息。因金某某没有按期履行判决内容,付某某于2017年1月10日向永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嘉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向金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金某某仍未主动履行债务,也未向法院申报其财产状况。2017年10月,永嘉法院通过司法拍卖处置了金某某名下的轿车一辆,用于偿还付某部分借款,尚欠付某借款本金56656.3元及利息。经查,金某某在被执行期间,使用其所有的两个微信财付通账户,进行频繁的资金交易,2017年1月1日至同年7月17日期间,金某某通过上述两个微信财付通支取共计人民币74600元以上,期间,财付通中余额多次达到人民币5万元以上。

【裁判】

永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结合已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因此,被告人金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