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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智力残疾一方,能主张孩子抚养权么?--王凯律师
发布时间: 2019-12-1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还原■

大志(化名)有四级智力残疾,和妻子慧芳(化名)已经结婚6年多了,结婚后第二年,二人的婚生子小宝出生,婚后二人感情一直不错。

最近,大志得知慧芳在婚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已两年有余。

大志在征得父母同意后,决定和慧芳解除婚姻关系。

对于儿子小宝的抚养权,大志也想争取过来。

那么以大志智力残疾的情况,他还能够挣得孩子的抚养权么?

■律师说法■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大志作为小宝的父亲,在和慧芳离婚时有权主张对于小宝的抚养权。但在确定小宝抚养权归属时,会参考父母双方的各种情况最终确定由对小宝成长更有利的一方获得抚养权。大志作为智力残疾的父亲,如果小宝与其共同生活,明显不利于小宝的成长。因此,虽然法律规定,大志虽然有权主张儿子小宝的抚养权,奈何其自身智力残疾的因素,最终他的请求被法院驳回的可能极大。

像大志这种情况,除非其能够证明四级智力残疾对于抚养子女没有任何影响,或者已经不存在四级智力的情况,并且出现满足以下条件,仍有机会挣得的小宝抚养权。

1.大志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

2.慧芳患有重大疾病无力抚养小宝,而大志的父母身体健康、收入稳定且愿意与大志一起来抚养小宝。

3.慧芳曾有虐待、遗弃小宝的行为,如果小宝由慧芳抚养,将对小宝的身心健康非常不利。

4.大志本无其他子女,而慧芳在婚外已与他人生育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