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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签合同的时候一人,付款时是另一人,出事找谁追责?--徐晓峰律师
发布时间: 2019-12-2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简介:

因自己经营的咖啡厅需要装修,李女士经朋友介绍找到了小张,小张说自己是搞装修的,并带了小齐来现场实地测量。后小张联系李女士说报价30万,李女士表示同意。签合同时小张并未在场,小齐在合同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后李女士陆陆续续把30万装修款打给了小张。但是装修过程中问题重重,小齐更是装到一半就撤场,理由是小张和李女士没有给其足够的施工款,故工程干不下去了。李女士联系小张,小张说该给的钱都给小齐了,之后就拒接电话。因为无法协调,李女士最终选择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

起诉的时候犯了难,到底究竟该告谁呢?小张收了钱,却没在合同上签字,小齐在合同上签字了,但是没有从自己手里拿钱,而且现在还咬着说自己没给够钱,说小张和自己是一伙的,一起骗他,要我们承担给钱不足的违约责任,那么到底应该起诉谁呢?谁才是合同的真正相对方呢?李女士到底应不该该继续给小齐钱呢?

律师介入后,对案件进行了分析:

一、确定合同相对人

1、 小齐签了合同,作为合同相对人毋庸置疑;

2、 小张收了钱,可能存在两种法律关系认定,一是合同相对人关系,二是代收款(从李女士收钱转交小齐)关系;

二、法律演变初步判断

1、 认定小张是合同相对人,则小张与小齐一起,承担装修合同责任;

2、 认定小张是委托代收款人,如小张未将全部款项给付小齐,则应向李女士承担基于未履行代付义务的返还款项责任,同时可能承担对小齐的未足额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案件最终处理

经细致地研判和工作,最终法院认定小张、小齐均为装修合同的相对方,并根据违约情节判令二人向李女士承担了损失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