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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方逃避债务,如何向其关联公司追偿?--张丽律师
发布时间: 2020-04-1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期限3年的买卖合同,A公司付款,B公司供货。前两年一直合作顺畅,但到第三年,B公司状况频出,直至收了A公司几百万货款后却迟迟不发货。A公司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得知,B公司还拖欠了其他公司的巨额债务。B公司这一拖就拖了半年多。A公司发现,B公司现在早已不再正常运营,不仅欠了几千万的债务,就连办公地点都已人去楼空,只剩空壳。经过调查了解,B公司的两名股东不仅经营着这家公司,还经营了另两家同业务类型的公司,其实就是一套人马、三块牌子。B公司将资金通过各种手段转入了另两家公司,自己则承担全部债务。A公司找到律师,这种情况下,还能把钱要回来吗?

律师分析:

根据公司法的定义,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大家也都知道,我国公司法还有一个“揭开公司面纱”的制度,即在某些情况下,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可以揭开公司的面纱,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比如,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回到本案来看,经仔细分析,本案情况如下:首先,B公司与另两家关联公司存在人员混同的情况,三家公司的高管、财务人员等均相同,其他管理人员也存在交叉任职、互相决定任免权的情形,实属“一套人马”。其次,三家关联公司业务混同,三家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完全一致,对外的销售手册、合同等也全部共用,对外宣传信息混同。再次,三家公司财务混同。三家公司使用共同账户,其中的资金及支配无法区分。另两家公司的债务均计算在B公司名下。

从以上情形来看,B公司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B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包括A公司在内的债权人的利益,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及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A公司可以向B公司的两名股东主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参照此款规定,B公司的两家关联公司同样应当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