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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妥妥的精神损害赔偿,却因忽视这4个索赔条件不了了之--田留苗律师
发布时间: 2020-04-2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可主张损害赔偿情形】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行为定义】
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虐待: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索赔条件】
1、无过错方提出;

2、与离婚诉讼一并提出,不提出离婚,单独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受理。

3、准予离婚才会支持,未判决离婚的不会支持。

4、无过错一方为被告的,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46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2、28、29、30条;

【案例来了】
(2014)朝民初字第18436号

(2015)西民初字第3915号

(2014)丰民初字第03935号

(2014)海民初字第16764号

(2015)门民初字第7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