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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民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四点规定--向娟律师
发布时间: 2020-05-2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依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而针对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我们该如何申请认定呢?

今天小编来为你说法。

一、申请人主体

1、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这里不局限于近亲属关系。

2、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以上主体均可以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特别程序,一审终审

认定公民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而是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一审终审,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

三、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为代理人

为充分保障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由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已经作为申请人的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四、审理期限30日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该案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