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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某省,能否在省内随意变更工作地点?--王凯律师
发布时间: 2020-06-2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17年初小牛入职位于A省S市的一家销售公司,双方签定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小牛月薪1万元,岗位是销售经理,福利待遇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执行,工作地点为A省(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将小牛派遣至A省的任何一家分公司工作)。小牛虽然认为有关工作地点的约定对他非常不利,但毕竟公司给出的工资很可观,于是就在合同上签字,之后便在公司兢兢业业的工作。2019年初公司因为经营业务调整书面告知小牛,让其在2月1日前往A省Z市的分公司工作,工资待遇不变。但Z市距离S市有400多公里的距离,并且小牛已经在S市安家,妻儿都在S市,如果去了Z市将面临诸多不便。小牛便拒绝了公司的安排依旧准时去S市的分公司上班并考勤。3月1日公司以小牛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和小牛的劳动合同。公司这么做违法么?

小牛收到公司的解除通知后,就把公司告到了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报销差旅费。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约定小牛的工作地点A省,小牛也需要服从公司安排到A省任何一分公司工作。但有关工作地点为A省的约定应属工作地点约定不明,无法保障小牛的合法权利,有关服从安排的约定为格式条款无效。小牛收到调整工作地点通知后虽然未去S市报到,但直至公司解除合同时小牛在S市分公司的考勤正常,因此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从劳动仲裁委的裁决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在管理员工时确实有一定的自主权,但这个权利是有一定限制的。有关员工工作地点的约定,不能太随意,不能过度限制员工的选择权。诸如工作地点在全省、全国的约定,看似保障了公司的权利,纠纷发生后依旧有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