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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生活时间短,彩礼该不该还?--金涛律师
发布时间: 2020-07-0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19年1月,男方李某某和女方刘某经人介绍相识,3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4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刘某收取了男方所送彩礼68800元,婚后无子女,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需要分割。

8月,刘某曾提起诉讼,要求和李某某离婚,李某某也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刘某返还彩礼。

法院认为,刘某和李某某虽然是自愿登记结婚,但自双方外出打工以后,较少沟通和了解,互不联系,不尽夫妻义务,现刘某提起诉讼,要求和李某某离婚,李某某也同意离婚,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刘某要求和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刘某的嫁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刘某婚前先后共收取李某某彩礼款68800元,考虑到刘某与李某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离婚后,刘某应酌情返还婚前收取李某某的彩礼款,但返还的比例不宜过高,酌定返还彩礼款68800元的50%即34400元为宜。故李某某要求刘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张某彩礼款34400元。

律师观点:

(1)《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对于办理结婚登记后返还彩礼的情形作了原则性规定,即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那么办理结婚登记后已共同生活的,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彩礼原则上不应返还。最高人民法院亦在2015年11月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对这一原则予以了确认。

(2)对于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情形,离婚时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首先审查是否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当事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3)彩礼具有较为浓重的风俗习惯色彩,在农村及经济落后地区较为普遍,且动辄十几万元的彩礼亦有愈演愈烈之势。对于结婚时间较短(一般指不足一年),且给付彩礼数额较大(一般指五万元以上),可以考虑适当放宽“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但返还比例不宜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