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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届满后员工被辞退,辞退赔偿的基数如何计算--王凯律师
发布时间: 2020-08-0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事件回顾】

小牛在一家公司已经工作5年多了,4年前的交通事故,造成小牛的身体多处骨折,部分脏器官也受损严重,至此小牛便开启了他的医院生活。

小牛的医生为他开具了病假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小牛非因工负伤享有与其工作年限相对应的医疗期待遇,在医疗期届满前小牛的公司不能够解除与小牛之间的劳动合同,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他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

小牛的病经过1年多的治疗,终于有所好转。奈何小牛享有的医疗期已经届满,最终小牛公司以小牛不能胜任公司工作为由解除了和他的劳动合同。于是小牛将公司告到了劳动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但对于如何计算赔偿金额,小牛不是很清楚,到底是按照他病休期间的病假工资来算呢?还是按照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来计算呢?

【律师分析】

小牛的问题,确实有些难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那么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就会包括他医疗期期间的病假工资,这样算下来对小牛还是很不利的,但这么计算也并不违法。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补偿办法的规定,小牛补偿金的计算技术应该是公司正常生产时公司员工的平均工资,这样计算似乎对小牛比较有利。

同样按照前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小牛的工资基数也有可能按照他正常出勤时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小牛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尚无定论,在具体案件中还是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以及其他因素综合进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