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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遗嘱篇的重要变动--田留苗律师
发布时间: 2020-08-3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一、遗嘱形式增加:打印遗嘱

1、 打印遗嘱明确可以适用;

2、 打印遗嘱需要两名见证人;

3、 打印遗嘱需要在每一页签字并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法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录音、录像遗嘱要求进一步明确:

1、 录音、录像遗嘱需要两名见证人;

2、 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和肖像需要记录明确;

3、 明确立遗嘱时间。

《民法典》法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三、撤销遗嘱限制取消:

1、 虽立遗嘱,但遗嘱人的处分遗产行为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销;

2、 未处分之遗产,不视为撤销,继续有效;

3、 内容相抵触之遗嘱,以最后一份为准,公证遗嘱已不存在优势。

《民法典》法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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