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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共同继承的父母房产,该如何处置?--付雪薇律师
发布时间: 2020-09-2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事件回顾】

2015年,李一、李二、李三、李四经法院调解,调解书确认四人对已故父母房屋各享有1/4的份额。

现李一向法院起诉:将原、被告共有房屋进行拍卖变现分割,李一享有25%的变现金额。

【法院审理认为】

共有人没有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本案中,法院生效调解书已确定涉案房屋原告、三被告共同共有,各自占25%份额。尽管李四不同意分割,但其他共有权人有权对房屋进行分割。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认可涉案房屋现值为520万元,原告明确表示其愿意并有能力取得该房屋100%的所有权,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该房屋现值给其他房屋共有权人相应房屋份额的折价款,被告李二、李三对此表示同意,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之规定判决:一、涉案房屋归李一所有;二、李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二、李三、李四各130万;三、在李一履行上述第二项判决给付义务后十日内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李一单独所有,李二、李三、李四予以配合。变更登记所需缴纳的税费由李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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