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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期间,给情人买房、买车,反悔后要求妻子要回,能行吗?--张琳
发布时间: 2021-03-0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事件回顾】

段先生与欧女士早年在宁波打工相识,结婚二十多年,生育了两个男孩,现一家人居住在杭州市。

段先生勤奋好学,吃苦耐劳。十年前在老婆欧女士的帮助下,开设了多家物流运输服务公司,公司盈利状态,如今他的物流运输业做得风生水起,在当地算是比较成功的小商人。

段先生性格开朗,喜欢交际,附近同行业的匡女士家就是他帮助成长起来的。匡女士老公七年前遇车祸去世,留下近六十多万元的债务,家庭生活拮据。在她认识段先生以后,凭借段先生的业务资源优势,三年内还清了之前的全部债务。

匡女士性格温柔细腻,丧偶以后跟女儿一起生活并没有再婚。她与段先生常来常往熟悉后,便发展成为情人关系。段先生除了给其更多业务帮助外,私下里还有购房购车。

近年来,由于业务竞争等行情变化,两人经常发生矛盾,关系也渐渐疏远。2018年后段先生减少了与匡女士的来往频率,但没有断交。段先生感觉这些年有点对不起老婆,打算洗心革面,回归家庭。

于是,他特意邀请自己多年的法律顾问,帮助他研究如何断绝情人关系,还要挽回损失。2019年3月,段先生让原配老婆欧女士向法院起诉他的情人匡女士,要求匡女士返还两栋房产价值480万元,一辆轿车30万元。另外还有大额转款共计47万元,小数额转款合计14万元。

【诉讼程序】

欧女士在法院立案时,向法院提交了段先生自认识匡女士时所有的银行转款凭证,微信及支付宝转款凭证和聊天记录。包括律师调取的匡女士名下的房产、车辆档案信息。

最后,段先生把匡女士多年的日常笔记记录交给了法院作为证据使用。这份笔记记录是段先生提前从匡女士家私自偷出来的,目的就是与其诉讼做证据准备。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查明,段先生与匡女士几年来有多笔转款属实,其中有四次转款明确标注此转款用于购房、购车使用。而且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也有明确说明转款用于购房与购车等问题,匡女士本人也认可该事实。

另外,匡女士对两人是情人关系不认可,声明两人是业务合作关系。其他转款凭证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声明部分转款用于两个人的吃喝玩乐,有部分小数额转款是业务往来或个人赠与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段先生与匡女士同居关系属实,购房、购车行为属实,转款行为属实,本院给予确认。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等规定,匡女士与段先生同居(情人)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及道德风尚,同时也侵害了作为合法夫妻关系欧女士的财产权利。

段先生未经匡女士同意擅自偷取其日记本作为证据使用,其搜集证据方式不当,手段不合法,侵犯了匡女士的隐私权,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纳。法院综合双方实际情况,根据《房产市值评估鉴定报告书》及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匡女士在两个月内返还两套房产市场估价460万元(包含房屋增值部分)。

2、被告匡女士在十日内返还原告车市值估价12万元。

3、被告匡女士在五日内返还原告47万元。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双方对一审法院未提出上诉,15日上诉期过后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风险预防】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各方出轨时常发生。但是法律绝对不会纵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活的事实,同居期间所发生的赠与行为侵害了合法配偶的财产权利,大部分赠与行为会被认定无效。

该认定无疑是为了保护原配夫妻的合法权益,打击出轨方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还要坚持与他人同居者。无论是情人还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还坚持同居者等关系都是不道德,有失社会风尚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受道德谴责的人,法律给予惩戒之时,也要考虑各方利益均衡分配。

本案出轨方段先生擅自偷取情人日记本作为证据提交,明显违反我国《民事证据规则》规定,其搜集证据手段属于侵害匡女士个人隐私权,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提醒各位当事人,当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等事实,一定采用合法手段搜集证据,比如通过录音录像、聊天记录、公共场合拍摄两人生活经历,或在自己家及合法配偶方的私人空间摄录取证都是合法手段。现有法律对出轨等事实的证明方法存在较多无奈,甚至在现实生活中无法操作,无法证明出轨事实,难以维护合法夫妻的权益。

很多夫妻为了证明一方出轨的事实不惜代价,搜集了大量材料都被认定为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出轨事实。当起诉开庭时对方不承认出轨,结果还是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我们希望法律、法规对出轨事实举证方法早日完善,防止家庭矛盾、夫妻出轨等事件不能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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