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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办理继承过户有遗嘱也不行,那父母立遗嘱有什么用?--东友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 2021-04-1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前言】

大多数人可能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只要父母立下遗嘱,且这个遗嘱合法、有效,那么父母过世后我就可以凭借遗嘱和自己的身份证明办理继承过户。

然而在实际操作当中,仅凭合法、有效的遗嘱以及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是无法办理继承过户的,原因在于房管局、银行等机构无法核实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因为有些时候老人立有数份遗嘱,仅凭一份遗嘱办理继承过户容易给房管局、银行等机构带来后续纠纷。

甚至是公证遗嘱也有同样的麻烦,因为老人同样可以订立多份公证遗嘱,所以这就导致了就算父母立下遗嘱,我们想办理继承过户,还是需要通过继承公证或诉讼程序才可以。

【既然遗嘱没用,那为什么还要立?】

遗嘱没用指的是办理继承过户时,并不能直接使用遗嘱进行办理,但并不代表遗嘱没有任何用处,遗嘱最直接的作用就在于确定继承人。

可能有些人认为父母过世子女继承遗产天经地义,然而不论是我国在2021年之前施行的民法典,还是在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当中都规定了: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也就是说子女并不是父母的唯一继承人,只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当中的一类,而前些年较为火爆的一个法律问题“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全部遗产”也是源于此处。

由于父亲或母亲先于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过世,与子女同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也可以参与父母或母亲的遗产继承分配,而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参与继承就意味着,当他们过世时,如果按照法定继承,那么你的叔叔、伯伯、姑姑、舅舅、姨姨(你父母的亲兄弟姐妹)也可以参与父母的遗产继承分配。

所以父母去世前立下遗嘱的目的,是为了指定自己的子女为遗产继承人,避免自己的遗产被“心怀鬼胎”的亲戚分走,虽然不能办理继承过户,但可以确定遗产由谁继承。

除此之外,遗嘱还可以避免儿女离婚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被当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只需父母在立遗嘱时强调一句话“遗产由XXX(子女姓名)继承,与其配偶无关”,下面给大家列明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有遗嘱不能办理继承过户,那该如何过户?】

以房产举例,目前我国办理继承过户的方法有3种:1.办理遗产继承公证;2.通过诉讼程序继承过户;3.直接到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继承过户手续

前2种方法是我们常见的办理方式,但每种都有相应的缺点。

1.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需要准备大量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不仅需要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还需要已过世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要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3)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4)亲属关系证明(可到派出所户籍科查询)其中包括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

(5)遗嘱继承需要提交遗嘱;

而其中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是大家吐槽最多的材料,“证明我爸是我爸,我妈是我妈”就是由此而来,并且有些时候父母过世时,爷爷奶奶、姥姥姥爷早已过世多年,很难找到老人们当初的死亡证明。

并且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需要全体继承人亲自当场签字、确认,无法到场的需要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到场办理。

2.通过诉讼程序继承

不论继承人之间是否协商一致都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继承,只不过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会采取简易程序,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时间,让继承人尽快拿到法院的生效调解书,办理房产继承过户。

但通过诉讼程序继承有一个致命缺陷就在于,如果是独生子女由于没有其他继承人,会出现无人可告的尴尬局面。

3.直接到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继承过户手续

第3种方法是在2017年1月1日才开始试行的新规,并且在实际操作当中困难重重,虽然有相关法律依据,但不动产登记大厅的工作人员,多数情况会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下面说说这种方法的办理流程:

(1)房产查询:向档案窗口申请查询拟继承的不动产登记情况;

(2)申请:申请人提交继承不动产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有: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放弃继承的,须在登记部门办公场所,在登记部门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内容提供材料;被继承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也就是房产本或不动产产权证;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3)查验:登记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继承材料进行查验,主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并要求申请人签署继承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4)询问: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登记部分可以就材料是否齐全、真实进行询问。

(5)受理:经查验、询问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6)审核:登记部门受理后,按照要求进行审核,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以发函给出具材料的单位进行核实。

(7)公示:对拟登记继承的不动产在登记部门网站或不动产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6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记载于登记簿。

【结语】

所以,总结下来遗嘱该立还得立,避免自己的遗产被外人分得。

至于继承方式的选择,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下面列出几种常见的情况,避免大家在办理继承过户时抓瞎:

1.继承人对于遗产继承是否有异议

视办理继承公证的材料收集难度以及继承人对于打官司的接受程度而定,材料收集难度大或者有些材料压根无法收集,就选择通过诉讼程序继承的方式;继承人无法接受兄弟、亲人之间打官司,就选择办理继承公证的方式。

2.继承人对于遗产继承有异议

继承人之间进行协商、谈判,如果多次协商都无果,那么只能采取通过诉讼程序继承的方式。

3.只有一个继承人,无其他被告

这种情况,大概率我们起诉到法院也不会立案,所以只能选择办理继承公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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