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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虚开发票的法律风险,企业须注意--胡峰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4-0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随着此次“营改增”企业数量的扩大,很多企业趁大家不熟“营改增”,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各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逃骗税的案件数量较之前也有所增长。案例如下(引自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报道):

  经查,2015年3月至9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聂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虚假身份证明文件在马鞍山市成立了16家商贸企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主动与犯罪嫌疑人何某取得联系,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从北京、天津、上海、黑龙江等10余省市取得品名为“黄金”的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462份,共计不含税金额17.61亿元,税额2.88亿元;为赚取差价,又与犯罪嫌疑人周某取得联系,向安徽、天津、河南、河北等20余省市264户企业虚开品名为“铅”“钢材”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910份,共计不含税金额16.56亿元,税额2.81亿元。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4人,其中5人被批捕,9人被取保;另有2人在逃。目前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

法律释义
       虚开发票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普通发票。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关于当前审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是否继续适用法发(1996)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

      该《答复》明确指出: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为了贯彻罪行相当原则,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数额标准,可以不再参照适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新的司法解释出来之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律师评析
       建议企业高度关注和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使用,防范相关风险。但
在未取得的进项税税票金额内,虚开增值税发票很可能不构成犯罪。另外,根据这4个规范性文件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34号),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