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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窃取公司财物,应认定为盗窃还是职务侵占?--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4-0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概要】
       宋某在一家私营企业财务室担任核算成本会计,因欠下赌债,遂产生盗取财务室现金的念头。某天,宋某趁财务主管不备将财务室的钥匙取走并私配了一把,后用私配的钥匙打开财务室的壁橱,将用于发放工资的17万余元盗走。之后宋某携款潜逃,并将部分款项进行挥霍,后经家人劝告,宋某将大部分款项退还公司,宋某被抓后,其家人代为偿还剩余的所有款项。

      私营企业内部人员窃取本企业财物的情况下,极易发生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的混淆。那么,对宋某应当以何罪名定罪处罚呢?
 
【法律评析】                                                                                     
      要想对宋某的行为进行准确定性,关键要看宋某是利用了职务之便还是工作之便,二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性质有着本质区别。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经营财物的便利条件。而利用工作之便,是指利用自己熟悉的工作环境,了解财物的保管情况,有机会接近财物或不容易被他人发觉的工作便利,且这种便利与自己的职务没有关系。行为人如果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如果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在本案中,宋某作为财务室核算成本会计,其不具有主管或管理涉案财物的职权,也不具有经手涉案财物的便利,即不存在职务上的便利。宋某在公司财务室工作,了解公司资金存放在何处,且了解财务主管人员的行踪,其利用了熟悉作案环境、容易接近财物等便利条件,属于利用了其工作上的便利。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对其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