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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中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相关认定--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4-1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分析】
       李平是某市的文化局长,担任该职务已近十年。2015年的一天,该市某县的一著名景区的负责人找到其,表示因省里下发的关于公交车上路的规定,致使该景区内的旅游巴士由于安全设置问题无法通过年检,造成了上亿的经济损失,请其与县里的交警支队进行协调。李平得知原委后,向交警支队进行了了解,得知确为省公安厅的通知。李平考虑到该景区不仅为该市甚至是该省的重点景区,同时也是省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撑,在地方经济及文化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便向省厅进行了协调,并在确认景区对旅游巴士进行设置更改后,经与县公安局长沟通,最终使车辆获得年检。2017年2月,李平因受贿被抓,调查中发现该景区负责人于2016年向其行贿大额财物,检察院认为该贿款系李平为景区谋取不正当利益后所得,李平辩称其协调车辆年检系为景区谋取正当利益,而非不正当利益。

【律师评析】
       本案中,李平系市文化局长,所追诉的是其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斡旋受贿行为。对于斡旋受贿行为的构成,需以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而如何认定利益的不正当性,则需看该利益性质是否合法、正当;谋取利益的方式是否正当,程序是否合法。在利益性质考量上,该利益本身首先要不违反国家法律及政策的相关规定,不是违法利益,其次,利益虽然表现为请托人直接获取,但实现目的及实际获益主体实质为社会公众。在谋取方式考量上,虽然犯罪嫌疑人参与了协调过程,且有特殊事项特殊办理的特征,但严格遵循了程序规定,并且因为程序上的严格办理,实际上弱化了犯罪嫌疑人在此过程中的作用。

     贪污贿赂案件中,经常可以看到官员找招呼、点点头的情形,但归结到法律上,能否由此被追究相关刑事责任,还要进行严格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