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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首的正确姿势,您都了解么--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4-2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分析】
       小张系某地电子设备厂的工人。一天夜班时候,小张因为琐事与同事小李发生口角,双方互不相让,剑拔弩张。情急之下,小张操起工作台上的扳手朝小李的头上砸去,小李顿时血流如注。本在一旁的夜班同事们都慌了神,有的忙着止血,有的拨打救护电话,谁也没注意到小张已不见踪影。小张本也没想到会造成如此后果, 一见小李的态势,脑中只有一个字——跑,跌跌撞撞的夜逃中,小张想起了年迈的父母和嗷嗷待哺的孩子,但又实在没有勇气去派出所。纠结中,小张决定先去一向敬重的单位领导王主任家里把事情说清楚。王主任听明原委,对小张进行了教育和劝说,并拨打了报警电话。法院量刑时,小张因存在自首情节获得减轻量刑。

【律师分析】
       自首,系法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也是律师及被告人本人进行辩护的重要突破点。

      自首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自动投案后的如实供述,即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本案中,小张在故意伤害行为发生后,并没有停留在现场等待司法机关的调查和讯问,而是选择了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虽然有悔罪的意识,但并没有前往派出所投案,而是选择去单位领导王主任那里说明情况。既然是在单位领导家里被抓获的,那么小张的行为究竟能否构成自动投案。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刑事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虽未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但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小张虽然“投”的不是公安司法机关,但王主任作为小张单位的负责人,小张向其投案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自首,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自愿接受刑法追究的主观表现,客观上也有利于国家准确、及时追诉刑事犯罪,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能否认定自首,既要看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要考量认定自首是否符合立法原意和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