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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侵犯单位的商业秘密,需负刑事责任--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2-2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近两年,企业咨询财产安全与保障的情况明显增多,或是员工直接侵占企业有形财产,或是侵犯企业商业秘密,而其中,尤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于侵犯的对象包括企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以这种犯罪行为不再局限于生产技术型企业,渐而蔓延至各类有销售业务的企业之中。

      从企业的角度,相对于商业秘密被侵犯后漫长而繁琐的维权过程,对自身的商业秘密设置具体保护机制应是更好的选择,其包括但不限于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中加以约定,在保密规定中加以明确,对接触人群的等级和触发渠道进行设定,这些具体的方式不仅能够切实达到保护企业秘密的效果,同时也能体现出“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使该企业秘密具备法律所保护之“商业秘密”的要件要求。

      从员工的角度,判断员工是否侵犯企业商业秘密采用的是“接触加相似”的认定原件。接触,即员工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企业的商业秘密,这里的不正当手段既包括获取源头上的例如通过盗窃、利诱、胁迫等方式获取,也包括获取渠道正当,但进行违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相似,指的是企业所有的秘密信息与违法犯罪人所获得或者使用的信息具有同一性或相似性,在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要对这种同一性或相似性进行专门的司法鉴定。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种类,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它不仅能够给企业带来相当的经济效益和竞争优势,有时甚至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近些年,不仅是国家加大了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在深化对商业秘密的预防保护以及对侵权人的责任追究。在这里也告诫企业员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