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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错款对方却不还,怎么办--王珂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5-0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某公司财务张女士最近遇到了烦心事。春节前,公司给客户集中清结货款,由于客户数量众多,每天张女士都要加班加点到很晚来核对款项分别打款,结果头晕脑胀的张女士在汇款的时候不慎将50万钱款错打给了一家多年前的客户。该客户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多年前曾有过合作,因为曾经有过汇款记录所以该客户信息被自动保存在网银的名单里。当晚张女士正是在点击汇款客户名单时出现失误,所以才将50万的款项错打给了该驻马店客户。

      发现问题的张女士随后与该客户取得了联系。该客户也一口答应会将50万钱款返还。谁承想三个月过去了,该客户的还款承诺一直仅仅局限在嘴上,却迟迟不肯付诸行动,最后甚至连电话都不接,短信微信也统统不回。无奈的张女士只好委托律师进行诉讼。

      但是在咨询律师之后,张女士意识到问题可能还会更麻烦。从法律关系上讲,本案并不麻烦,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unjustified enrichment)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2,一方受有损失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也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综上,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张女士要回自己的损失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问题是,张女士的这场诉讼,却必须去被告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进行!张女士由于工作非常繁忙,一再咨询律师是否有可能将诉讼在北京启动,最终得到的答案都是否定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二节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中,列举了很多非“原告就被告”的特殊管辖情形,但非常遗憾的是,张女士公司的情形不属于其中任何一项,属于典型的原告就被告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虽然张女士极不情愿,也必须付出一笔更高的律师费,但是本案的管辖地法院还是被告在驻马店市的基层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