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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丨刑事申诉的基本事项--王子昌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6-0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关于刑事申诉的规定主要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中,现对刑事申诉的一些基本事项进行如下整理。

一、刑事申诉的主体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提出刑事申诉的时间限制及除外情形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对于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原审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刑事申诉所对应的机关
       刑事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申诉人仅就民事部门提出申诉的处理
       申诉人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予申诉立案。除此之外,一般不予申诉立案。

五、对于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的处理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如坚持无理申诉的,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予以驳回。

六、刑事案件申诉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
       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刑事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的刑事案件只有经审查后,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