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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养女解除收养关系24年后,养父生活不堪,养女是否应支付赡养费?--方其先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7-0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刘某与穆某结婚多年却没有孩子,于是两人决定收养一名孩子,取名小刘,夫妇两人一直对收养的女儿视如己出,不但帮助小刘读完了大学,还帮助其找到了工作,婚姻大事也是夫妇两个全部负担并操办,但是小刘却因为家庭琐碎与刘某夫妇产生了矛盾,刘某夫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经法院调解,双方解除了收养关系。在与养女解除收养关系24年后,年老体衰的刘某将养女告上法院,以自己年岁已老,丧失了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需被告尽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其赡养费1000元,并负担医药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被告系原告与其夫收养之女,在被告成年后虽因双方产生矛盾解除了收养关系,但解除收养前被告一直与原告及其夫共同生活并由原告夫妻二人抚养至成年。现原告已年老体迈,丧失了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又无其他子女赡养,被告理应对原告老年的生活给予一定的扶助。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生活费的请求合理,理由充分,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根据被告的实际收入情况和其家庭生活水平,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仅经济上的支持、供给,更重要的是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安慰,子女成年,成家另过,父母身边无人照顾,是父母精神上的最大失落,在父母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父母要求子女的赡养更多的是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安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