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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被盗,单位怎么办--王珂律师
发布时间: 2017-07-1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闫女士在门头沟区开了一家正规的培训公司,自己是公司的法人,一直以来守法经营。闫女士的法律意识非常强,所以所有入职的员工均须在入职的第一时间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缴纳社保,工资也按月打卡发放,从未有过拖欠的情况。然而最近她却遇到了一件奇葩事。单位的一位负责行政的工作人员,入职大半年以来与上级领导一直不和,一个月前,该员工在被领导又一次训斥之后,竟趁闫女士不在办公室之机,利用工作的便利偷偷的溜进闫女士的办公室,打开存放员工劳动合同的柜子偷走公司与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个月后,闫女士的公司收到了门头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发来的应诉通知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上述规定,该员工以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拿着社保记录及工资流水记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收到传票的闫女士赶忙去单位专门存放员工劳动合同的柜子中寻找,但是却并未寻找到该员工的劳动合同。询问保洁人员及其它工作人员得知,该员工的确在一个月前进入过闫女士的董事长办公室,并拿走一份文件。但是由于该员工系单位行政人员,经常会因工作原因进出董事长办公室,所以大家并没有当回事。也并不清楚该员工手中到底拿的是什么文件。闫女士报警,但因时间过去太久,相关线索已经灭失,闫女士的办公室也没有监控录像,所以无法证明该员工曾经盗窃过劳动合同的事实。
律师认为,员工的劳动合同系单位的重要文件,应妥善保管,并采取措施防火防盗。否则,一旦证据灭失,很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合本案,如单位无法拿出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则需承担败诉风险。而如果有证据证明确系员工盗取劳动合同后虚假诉讼,则员工很有可能承担诈骗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