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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1-2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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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精神病人以暴力行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多有发生,或有冲入学校砍伤学生的,或有随机针对周边不特定人群的,让人心有余悸。由于我国刑法对不具有辨别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且实践中确有诉讼程序中因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经鉴定为精神病人而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宣告无罪的情形,导致人们对这一类人群的人身危险性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恐惧。

      事实上,对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危害他人或公共安全的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在其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不会得到任何形式的处理,从世界范围内,大部分国家对此规定了相应的保安处分。我国也专章规定了适用于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这意味着被强制医疗的对象有着严格限制,并非只要是精神病人就一律进行强制医疗,而需要达到“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前提条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条件的判断可以行为方式、危害后果以及所涉嫌的罪名为参照标准。同时,此处的“精神病人”需经鉴定程序来确定,而不能仅仅依靠医疗诊断或民间判断。

      强制医疗的申请一般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意见,由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形下,也可以直接决定启动强制医疗程序。

       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既要达到保护社会的目标,更要做到保障人权的目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