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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信用卡后拒不归还钱款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陈雨露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1-2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2017年2月27日,左某某用左某甲(左某某的二叔)、左某乙(左某某的姑姑)、周某某(左某某的姑父)的身份证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某区支行办理了透支额度各为20000元的惠农信用卡三张。2017年3月10日,左某某将该3张惠农信用卡各透支19999.69元、19999.5元、20000元,共计59998.81元。到期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至案发仍未归还。

律师分析:
       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四)恶意透支的。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左某某在大量透支信用卡后离家到外地打工,并更换手机号,也未积极归还款项,在银行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应认定为上述第三条“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行为符合“恶意透支”的要求,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透支款项共计59998.81元,属于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信用卡的出现帮助一些朋友缓解了燃眉之急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麻烦。逾期还款不仅影响个人征信,而且要向银行上交高额利息和滞纳金。此外,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律师提醒,切勿贪图小利,因小失大,一旦行为触及刑事犯罪,纵使归还所有欠款,持卡人依然要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所以,应理性使用信用卡,收到银行催收信息后须尽快还款,联系方式更换时须及时告知发卡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