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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7-12-0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劳动争议案件实质上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类型,因此原则上应当适用民事案件举证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特定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具体法律规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接下来有一个问题,就是对于是否解除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举证还是用人单位举证。在实践中,对于是否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者附有举证义务,即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则劳动者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如果解除的事实成立,那么根据上述的举证原则,此时的举证责任就到了用人单位一边,即用人单位需要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举证。如果无法举证,则就可能承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法律后果。

      对于加班费的争取,同样适用上述的举证规则,即劳动者必须对是否存在加班的事实进行初步举证,例如提供考勤表、交接记录、加班通知等证据。